富贵:TA抄袭了我的作品! 翠花:嗯?如此大胆!具体抄袭了啥? 富贵:我画了一只鸭,TA也画了一只鸭 翠花:“门前大桥下游过一群鸭……”
富贵:别闹!TA是在践踏我的创意成果! 翠花:但是我们要讲事实讲证据,展示出你俩的鸭子看看
翠花:这俩鸭子,不一样吧?
富贵:怎么不一样了?!都是鸭子!都是卡通鸭子!都是卡通大眼大嘴翘呆毛的黄鸭子! 翠花:那我和你还都是人呢,“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”
富贵:“永永远远是龙的传人”,我怎么跟着你唱上了!
都是鸭子,是否就侵权了呢?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↓ ↓ ↓ 这两只鸭子,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盈商贸(深圳)有限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、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、侵权纠纷上诉案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:这两只鸭子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? 判决书摘录 “经比对,“核桃小鸭”与 “B.DUCK”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,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,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。“B.DUCK”是一本正经、憨态可掬、呆愣可爱的“小黄鸭”,而“核桃小鸭”是呆萌、青春、时尚、俏丽的“小黄鸭”。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、色彩、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,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,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。“核桃小鸭”与“B.DUCK”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、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,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“水蜜桃”形状塑造头型;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、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,并非“B.DUCK”所独创。“核桃小鸭”与“B.DUCK”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,不构成抄袭。故判决: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” “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,我们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。期待通过划清权利保护的边界,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。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,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。” ——本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 对话为虚构 案件新闻来源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众号 ![]() |